部分老賴得知子女上私立學校受阻,開始籌錢還款

廣東31名老賴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被責令轉校

順德區法院對外通報瞭兩起成功案例。吳某欠4傢銀行50餘萬元,拒不履行義務,成為“老賴”,順德區法院向吳某發出限制消費令。之後,據順德某高收費私立學校反饋,吳某小孩在該校就讀,順德區法院向該校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學校不得接收吳某小孩次學期就讀。見此,吳某轉變態度,與傢屬一起籌款,歸還瞭50萬元,法院也隨即向學校發送解除限制就讀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如何確保上述規定落到實處?順德區法院表示,該法院將不定期向社會公佈限制消費公告和人員名單,同時送達給區教育局及86傢高收費私立學校,要求學校根據名單進行排查並反饋至法院,法院再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向學校發送限制就讀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學校作為協助執行單位,應依法協助執行。同時,根據順德區《打擊逃廢債監督舉報辦法》,群眾舉報失信被執行人或限制消費人員有違反限制消費規定的行為,舉報事項詳實具體且經查證屬實的,將獲得相應獎勵。另外,今年7月,該院向區教育局及高收費私立學校發送司法建議書,建議區內高收費私立學校學籍管理、主動告知等相關工作,並請區教育局予以監督落實。

今年6月20日,順德區法院召開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工作座談會,順德區教育局、部分順德區私立學校代表參加座談。會上,各方就開展此項工作的經驗和遇到的困難進行瞭交流,繼續完善限制就讀實施辦法。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老賴”子女禁止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公開信息顯示,順德優質私立學校一學期的學雜費多在萬元以上。




對於上述學校名單的劃定標準,順德區法院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參照廣東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結合私立學校經物價部門許可的收費標準,經會同順德區教育局研究,從確定順德區內2018年度高收費私立學校名單,並向社會公佈。

“古有孟母三遷,今有擇校而居.....我們呵護孩子的健康成長,同樣也要維護法律所保護的社會秩序。”近日,廣東佛山市順德區法院向失信被執行人或限制消費人員發佈“公開信”,提醒“老賴們”:若不履行法律義務,其子女無法就讀區內高收費私立學校。

順德區法院工作人員向澎湃新台灣電動床工廠聞提供的文字材料顯示,去年,該院實施首例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或限制消費人員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去年12月28日,該院與順德區教育局召開聯席會議,建立司法調查、聯合懲戒、溝通協調等工作機制。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其中之一就是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對於少數網友“禍及妻兒”的質疑,順德區法院執行局局長劉贊強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主要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高消費行為,其子女的受教育權利(義務教育)受法律保護,其子女仍然可以就讀公辦學校及相關低收費私立學校。

7月6日、13日,順德區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順德區人民法院”兩次發文,向“老賴”喊話:若不履行法律義務,其子女將無法就讀區內高收費私立學校。

據順德區法院介紹,落實上述規定後,一些長期找不到的“老賴”浮出水面,主動聯系法院,考慮到自己的失信行為會影響到子女的教育問題而轉變態度,主動履行義務或與申請人磋商和解方案。

澎湃新聞註意到,順德區法院公佈的高收費民辦學校名單共86所,覆蓋區內高中、中學、小學、幼兒園和托兒所,分佈於順德十個鎮街內。

呂某勝拒不履行賠償原告300餘萬元的法律義務,名下雖有財產,但已被另案查封,案件執行陷入僵局。近日,據學校反映,呂某勝兩個小孩分別在順德區兩所高收費私立學校上學,順德區法院依法向學校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學校不得接收呂某勝子女次學期就讀。得知消息後,呂某勝意識到失信的嚴重性,多方籌款,先期支付100餘萬元,承諾餘款分期還清,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法院遂向學校發送解除限制就讀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順德區法院相關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今年1月、3月,該法院共向社會公佈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名單共866人,據區教育局及各高收費私立學校反饋,有31名被執行人31名子女就讀區內高收費私立學校。對此,法院已依法向相關學校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學校不得接收該學生次學期的就讀,並協助其辦理轉學手續;同時向該被執行人送達《通知書》,責令其主動與我院聯系,積極履行義務,並為其子女辦理轉學手續。

事實上,對付老賴,限制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順德區法院早有動作。

7月19日,順德區法院回應澎湃新聞稱,今年1月、3月,該法院對外公佈兩份限制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公告,共涉及被執行人866人,並通報全區86傢高收費私立學校,目前已查實有31名被執行人的子女31人就讀於區內高收費私立學校,法院已依法采取相關措施,責令其轉校。



據上述文章,近期,順德區法院已向區教育局及高收費私立學校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轄區內各相關學校在招生時:須對所招錄學生傢長的失信情況進行審查,凡是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限制消費人員的,其子女一律不得錄取;對已招錄的學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經發現,應責令退學或轉校到公辦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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